孫女士和丈夫劉先生為義救三人的陳建軍送上錦旗
王彥靜為陳建軍送上鮮花
晚報訊 (記者孫艷芹)救命之恩重如山。昨日上午8點,孫女士和丈夫劉先生及同事王彥靜來到山東新華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廠,為義救三人的陳建軍送上錦旗和鮮花。
夜救三人不留名,陳建軍默默救人的事跡在單位上還少有人知,當孫女士和丈夫劉先生將印有“見義勇為 恩重如山”字樣的錦旗送來時,陳建軍的同事們才知道他做了一件了不起的事。“真的不用送錦旗,我就是做了我該做的,沒什么。”不善言辭的陳建軍剛下夜班,對于孫女士等人的致謝還有些不好意思。陳建軍所在班組組長方勇介紹,陳建軍有30年工齡了,平時勤勤懇懇,是個努力工作的忠厚人。
陳建軍夜救三人,能否申報見義勇為?稍后,記者趕到張店區綜治辦,了解到申報見義勇為須本人提供相關材料,張店區綜治辦調查核實確認后,上報淄博市見義勇為工作辦公室。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淄博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關于大力倡導見義勇為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2014年4月印發,我市通過開展見義勇為感人事跡展,廣泛宣傳善行義舉和身邊好人,已逐漸形成了“崇尚正義、追求正義、保護正義”的濃厚社會氛圍,同時,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也得到了應有的保護和保障。該《意見》指出,公民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應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作斗爭的行為;同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作斗爭的行為;在發生自然災害或者事故災難時,救人、搶險、救災的行為;在他人遇到意外事故、危險等困難時,積極給予救援幫助的扶危救難行為;向政法機關舉報他人暴力犯罪線索、被通緝犯罪嫌疑人線索或協助政法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其他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的行為。
同時,對見義勇為行為人,要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對因見義勇為行為造成經濟損失或導致經濟困難的,要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或幫扶救助,使其經濟上不受損失。在給予物質獎勵的同時,對表現突出或特別突出的,分別授予“淄博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群體)”、“淄博市見義勇為標兵”、“淄博市見義勇為模范”榮譽稱號。
刊登于:2017年8月16日《淄博晚報》第A3版